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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

CREDIT SUISSE Alternative Capital, Inc.以及本文件附表A所列由 CREDIT SUISSE Alternative Capital, Inc.擔任顧問的投資公司(合稱「各基金」或「我們」)認為,保障私隱是我們與投資者建立關係的基本原則。我們承諾會令現有及舊有投資者的非公開資料保持機密、完整及安全。因此,我們制訂了內部政策,在滿足投資者需要的同時,亦保障其機密性。

我們尊重閣下的私隱權。然而,我們亦知道,閣下期望我們以準備而高效率的方式執行我們的投資計劃。為此,我們必須蒐集並保存有關閣下以及我們其他投資者的若干非公開資料。此等資料可包括閣下的姓名、地址、電郵地址、社會保障編號、帳號、資產、收入、財務狀況、交易記錄以及其他個人資料。

我們可能會從其他來源蒐集閣下的非公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我們從申請、表格、問卷、網站、協議書或者在建立或維持一項客戶關係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
  • 有關閣下與我們或者我們的成員或者其他方面的交易的資料

我們不會披露個人投資者的任何非公開個人資料,除非是在適用法例許可或者規定下向我們的成員及服務供應商提供。然而,倘若我們相信有其他產品及服務是閣下可能感興趣的,我們可能會將上述資料提供予我們的成員。我們亦可能將此等資料提供予替我們履行各種服務的公司,如我們的會計師、核數師、律師、經紀交易商及基金行政管理人。

接收此等資料的任何一方只會將之用於所需服務,並須符合適用法例規定,而且不可為任何其他目的而分享或利用此等資料。為保障個人資料,我們只準許為向我們及投資者提供服務而需要查索此等資料的經授權僱員查索。為保障投資者的非公開個人資料,我們設有符合美國聯邦標準的實物、電子及程序性防護措施。個人投資者的私隱權涵蓋與我們所有形式的聯絡,包括電話、書面通訊以及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等。

然而,我們必須表明,儘管有以上所述,我們保留權利,在我們酌情確定根據任何美國聯邦、州或地方或非美國的法律、規則、條例、行政命令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反清洗黑錢法例及《2001年美國愛國法》)或與之有關而需要或適當時,我們可向任何人士或機構披露投資者的非公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對我們或我們的成員有管轄權的任何政府機構、監管當局或自我規管組織。

瑞信可能向其位于贵方与瑞信建立银行业务关系的管辖地区之外的子公司或联属机构、以及接受保密协议约束保护数据并经法律允许或要求在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机构的处理、披露和传递本信息。瑞信与其他机构跨国共享的信息可能不在银行机密、数据保护或其他贵方银行关系管辖地区的适用保密性法律或法规管辖之列,包括第三方机构可能推定贵方与瑞信位于特定地区的机构存在银行业务关系的信息。信息传递、持有或处理须接受美国等所在国家的法律管辖。上述有关保密性或数据保护的外国法律法规可能与贵方银行管辖所在管辖地区存在出入,并可能要求瑞信向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披露信息。瑞信不会将本信息出售给任何非联属公司。

本聲明不擬併入任何發售文件之內,而僅為就我們現行私隱政策所作的聲明,並可不時修改。通知日为201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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